各保安从业单位:
为规范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从业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保安协会自律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保安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市保安行业有序健康发展,营造依法管理、守法经营的保安服务市场,确保保安从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朝着规范化、正规化、职业化的方向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研究决定,成立银川市保安行业保安勤务纠察队。
一、指导思想
全面加强保安服务市场的纠察工作,努力营造依法管理、守法经营、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以清理整治非法保安机构、保安员为重点,以净化保安服务市场秩序,打造保安服务品牌为目标,有效推动全市保安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使保安队伍成为一支重要辅警力量。
二、领导机构
由银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和银川市保安协会组成银川市保安行业保安勤务纠察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分管副支队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内部单位管理大队大队长、银川市保安协会会长担任;成员由银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内部单位管理大队专管民警、银川市保安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上述领导岗位发生变化时,由继任领导继续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保安勤务纠察队日常管理由银川市保安协会秘书处负责,办公地点设在保安协会。
三、机构设置
银川市保安行业保安勤务纠察队设置三个保安纠察中队和一个综合办公室:
一中队负责兴庆区、灵武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纠察工作;
二中队负责金凤区、贺兰县纠察工作;
三中队负责西夏区、永宁县纠察工作;
综合办公室负责保安勤务纠察队日常的协调、办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起草保安纠察通报;组织纠察队内部会议;管理纠察装备物资的发放和维护等工作。
四、工作职责及内容
对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安服务过程中守法经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纠察:
(一)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开展重大社会活动和群众性大型活动保安服务中的勤务部署、应急措施和组织实施等情况;
(二)重点区域和场所保安服务的组织实施及现场执勤保安员履行职责、作风纪律、着装风纪及装备器材使用等情况;
(三)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突发紧急事件中的处置情况;
(四)保安服务从业单位贯彻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在取得保安服务(培训)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向许可(备案)公安机关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保安员在履行职责中的文明执勤、遵纪守法、着装风纪及装备器材使用等情况;
(六)依法维护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处置公民和有关单位对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并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
(八)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方面的其他情况。
五、工作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保安勤务纠察工作例会,通报情况,提出重点问题隐患和整改建议;每月对保安队伍纠察情况进行通报,遇特殊紧急情况立即进行通报; 对纠察不力、不管不问、任由放纵造成影响的,调离保安勤务纠察队。
附件:银川市保安行业保安勤务纠察队工作细则(试行)
银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2022年7月24日
附件:
银川市保安行业保安勤务纠察队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银川市保安行业保安勤务纠察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银川市保安行业保安勤务纠察队(以下简称“保安勤务纠察队”)在银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和银川市保安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保安勤务纠察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
第三条 保安勤务纠察队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对保安服务从业单位(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在银报备区内保安分公司、跨省在银备案保安分公司、在银保安项目备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大楼盘、住宅小区、宾馆、商超等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安服务过程中守法经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纠察:
(一)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开展重大社会活动和群众性大型活动保安服务中的勤务部署、应急措施和组织实施等情况;
(二)重点区域和场所保安服务的组织实施及现场执勤保安员履行职责、作风纪律、着装风纪及装备器材使用等情况;
(三)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突发紧急事件中的处置情况;
(四)保安服务从业单位贯彻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在取得保安服务(培训)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向许可(备案)公安机关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保安员在履行职责中的文明执勤、遵纪守法、着装风纪及装备器材使用等情况;
(六)依法维护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处置公民和有关单位对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并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
(八)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纠察人员执行纠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并且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和银川市保安协会有关负责人带队。纠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保安服务纠察标志;必要时,出示保安服务纠察证件;如工作需要可着便装执行纠察任务,着便装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违规行为时,必须出示保安服务纠察证件。
第五条 纠察人员在现场纠察中发现保安从业人员违反着装规定、风纪不整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第六条 纠察人员对于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阻碍纠察人员行使职权的保安从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将其带离现场。
第七条 纠察人员对保安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器械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八条 纠察人员对保安从业人员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应当进行教育批评;必要时,应当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纠察人员对保安从业人员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场制止并移交属地公安机关处理。移交属地公安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通报银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
第九条 纠察人员对现场纠察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备案。对重要事项的纠察情况,必须向保安勤务纠察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 保安勤务纠察队对现场纠察情况需要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当使用《保安勤务纠察通知书》。
第十一条 保安勤务纠察队在执行纠察任务中,遇有公民非法使用保安服务标志、伪造保安员证件、穿着保安员制式服装(包括仿制服装)的,应当予以当场留置收缴;遇有保安从业人员或公民非法携带、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标志、证件、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包括仿制服装),应当予以当场留置,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保安勤务纠察队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公民或者单位对保安服务从业单位或保安从业人员检举、投诉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纠察机构职责范围的,在受理后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十三条 保安勤务纠察队应当支持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从业人员应当支持保安勤务纠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在接受纠察时,应当如实回答保安纠察人员的询问。
第十五条 保安勤务纠察队执行纠察任务,必须接受社会、公民和保安从业人员的监督。公民或者保安从业人员发现纠察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由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 纠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装容严整,举止端庄,遵守社会公德;
(二)文明执勤,动作规范,讲究方法,态度和蔼;
(三)尊重被检查纠察人员,对违法违纪人员不得侮辱、体罚和虐待;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不得索取、接受被检查纠察人员的财物;
(五)对违规违纪人员、车辆、装备等,不得擅自处理;
(六)不得穿着纠察执勤服装或者使用纠察器材、工作证件、标志从事与保安服务纠察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银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和银川市保安协会颁布、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