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及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28号)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应向保安服务公司按标准聘用保安员。为此,公安机关不接受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申请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也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以中小学、幼儿园、医院为服务区域申请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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